罪犯陈维维,女,199010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4199010031542,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高邮市高邮经济开发区奥林村十六组28号。本院于2022520日作出(2022)苏1084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陈维维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该判决已于202261日生效,罪犯陈维维以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266日决定对罪犯陈维维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后因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于202291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对罪犯陈维维收监执行,后罪犯陈维维再次以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诊断意见书诊断罪犯陈维维确系怀孕的妇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流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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