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可可,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阜宁县。

本院审理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杨可可犯介绍卖淫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2023)苏0923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以介绍卖淫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杨可可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罪犯杨可可生育一名女婴,其以处于哺乳期为由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监外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经查,罪犯杨可可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杨可可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