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苏0591刑更10号

 

罪犯秦伟,男,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货运司机,住山东省阳谷县。2022年1月3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2023)苏059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对罪犯秦伟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期间罪犯秦伟以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病例资料等材料。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查,2023年8月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05法鉴审字第077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秦伟所患II型糖尿病,但未合并严重并发症,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

本院认为,罪犯秦伟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秦伟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