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苏0591刑更8号

 

罪犯何义波,男,1982 年 10 月 4 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2010 年 6 月 30 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 11 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 年 10 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 年 8 月 14 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6月16日被释放。2023年5月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3年8月4日作出(2023)苏0591刑初528号刑事判决,对罪犯何义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期间,罪犯何义波以其患有肺占位性病变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病历资料等材料。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05法鉴审字第145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根据既往病历及本次体检材料,罪犯何义波胸部CT示右肺下叶一枚直径约24mm结节,性质不明,但罪犯何义波自述现病史中多次拒绝穿刺活检明确诊断,其肺占位性质无法明确,且拒绝规范诊治,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罪犯何义波系肺占位(肺结节24mm),局限性肺气肿,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

据此,依照《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何义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