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房子“卖”给自己,从而在银行贷款,犯法了?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王娟 梁爽 发布时间:2024-01-03 浏览次数:3088
基本案情
刘某儿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刘某、李某夫妻遂用其名下位于淮安市某小区501室房屋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为获取贷款时间长、利息低的银行贷款,刘某、李某最终选择通过曾从事中介服务的杨某代为办理贷款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杨某找到案外人通过P图技术将501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伪造成案外人张某的房屋,并由刘某、李某作为自有房屋的买受人与张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购买虚假登记在张某名下所谓的501室房屋,进而由刘某、李某作为借款人、抵押人与银行签订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不动产抵押合同等文件,向银行申请房屋按揭贷款,最终骗取银行房屋按揭贷款65万元,杨某亦从中获取所谓的“中介费”。刘某、李某按时还贷一段时间以后,认为杨某违背其二人意愿办理案涉贷款,遂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偿还其银行贷款。
法院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案涉贷款办理过程中,存在伪造不动产权证书、虚构二手房买卖事宜骗取银行贷款行为,涉嫌骗取银行贷款刑事犯罪,双方当事人是否构成骗取银行贷款罪应通过刑事程序审查认定,而且公安部门已经以诈骗案立案受理本案,故本案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官说法
投机取巧是一种不正当、不诚信的行为,行为人常常会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择手段。该行为往往违背了社会道德和法律的规范,终究会害人害己。在日常生活中,不应目光短浅,投机取巧,忽略长远的利益和未来发展。本案中,刘某、李某与杨某为了获得长时间、低利息的贷款,目光短浅,通过P图技术,将刘某、李某所有的501室房屋的房产证所有人P成张某,然后将实际是自己的房子 “卖”给自己,投机取巧,骗取银行的贷款,该行为违背了社会倡导的诚信原则,同时也涉嫌刑事犯罪,最终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