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志华,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兴化市。

本院于20231219日作出(2023)苏1281刑初662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朱志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朱志华以患先天性心脏病、法洛式四联症根治术后室残缺余漏等疾病需保外就医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相关病历资料。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

现本院将罪犯朱志华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可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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