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扣成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10月31日被本院作出(2023)苏0902刑初587号刑事判决,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刘扣成因怀孕而未予以收押,本院依法委托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对罪犯刘扣成进行法医学审核。该处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2023)盐法鉴审字第0176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审核意见为刘扣成在2023年11月29日检查时怀孕29周余。因刘扣成尚在怀孕期间,本院拟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如有异议,请于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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