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

 

2023年3月7日,因罪犯吴敏华哺乳期,本院作出(2022)苏0902刑更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吴敏华暂予监外执行八个月十日。后罪犯吴敏华怀孕,本院依法委托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对罪犯吴敏华进行法医学审核,罪犯吴敏华在2023年12月22日检查时怀孕10周余。

现将罪犯吴敏华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515-68558257、0515-68558266向本院反映。公示期:三日。

 

 

 

二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