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某(淮安)投资公司将淮安某产业园工程交由某控股集团公司建设。17年3月,某装饰工程公司与某控股集团公司、园区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因工程款长期未结,某装饰工程公司诉至本院。经审理判决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某装饰工程公司款500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本案中,了解到某控股集团公司在南京某(淮安)投资公司有工程款还未付,本院遂向南京某(淮安)投资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南京某(淮安)投资公司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某控股集团公司的工程款。然而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南京某(淮安)投资公司却擅自向某控股集团公司支付了款项,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到损害,也因此给本院执行加大了难度。本院多次恢复执行、组织专业法官会议来寻求问题解决方案。

后本院经研究决定,向南京某(淮安)投资公司发出责令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然而该公司却未能在期限内追回。该公司多次无视本院发出的法律文书,足以可见其对司法权威的漠视,也让本院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最终,本院对该公司罚款了100万元,并裁定其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600万余元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责任。本无需其承担的案件,因无视协助执行通知,既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还受到了罚款的处罚。只能说,义务须履行,担责悔莫及!

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不仅会给执法程序加大困难,更是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破解执行难、维护当事人利益,不能只靠法院一方之力,还离不开全社会的协助配合。在执行工作中,可能有些协助义务人认为自己不是被执行人,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从而无视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抑或是考虑到人情,不愿意协助法院。本院通过强制措施让大家更深切地认识到法律的威严,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也是一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