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冬梅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泰州 发布时间:2024-01-12 浏览次数:1963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苏1282刑更10号
罪犯姚冬梅,女,1989年12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891213654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阙店乡乔畈村杜塝组,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三村南区8号楼1单元203室。
2023年4月6日本院作出(2022)苏1282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姚冬梅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罪犯姚冬梅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怀孕,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决定对罪犯姚冬梅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12月13日罪犯姚冬梅以哺乳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姚冬梅于2023年11月27日在淮南市新华医疗集团医院分娩一男婴。经淮南市谢家集区社区矫正大队调查,罪犯姚冬梅在前期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能服从司法所的日常监管,表现较好,目前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姚冬梅暂予监外执行。
上述事实,有出院记录、出生医学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征求意见回复函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姚冬梅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罪犯姚冬梅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姚冬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3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7日止,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