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2022)苏0924刑初357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邹德祥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审理过程中,邹德祥向本院提出监外执行申请并提交相关病历材料,本院将该案移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审核。

2023年12月27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作出(2023)盐法鉴审字第00156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结论为:被审核人邹德祥患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及主动脉夹层术后,其病情符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邹德祥经审核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邹德祥暂予监外执行。

现依法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公示期限:三日。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解放西路八号射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联系方式:0515-69220040)。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