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罪犯闫梦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1-15 浏览次数:4587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3)苏0116刑更12号
罪犯闫梦雪,女,汉族,1992年10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新乡市,公民身份号码41072119921024****,大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解放路道清新街**号。2022年1月26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取保候审,2023年2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2023年4月14日,本院作出了(2023)苏0116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罪犯闫梦雪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闫梦雪以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9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11月18日罪犯闫梦雪产下一女,以怀孕为由的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罪犯闫梦雪再次以哺乳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关于罪犯闫梦雪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本院审查核实了罪犯闫梦雪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河南省新乡市中心医院出院证、结婚证等证据材料,能够证实闫梦雪于2023年11月18日在河南省新乡市中心医院产下一女(取名为凡闫世琦),于2023年11月21日出院。本院对其母女共同生活的情况进行了确认,能够认定罪犯闫梦雪现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自2023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
本院就拟对罪犯闫梦雪暂予监外执行向河南省新乡市司法局致函委托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后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为罪犯闫梦雪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就拟对罪犯闫梦雪暂予监外执行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致函征求意见,该院复函认为罪犯闫梦雪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闫梦雪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闫梦雪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闫梦雪暂予监外执行,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河南省新乡市司法局负责执行。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