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佩佩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4-01-15 浏览次数:2871
罪犯张佩佩,女,1996年6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606273841,江苏省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常店镇侯阁14-1号。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3月10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先后被丰县人民检察院、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3年6月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因其怀孕暂未收押。2023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23)苏032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佩佩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2023)苏03刑终29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罪犯张佩佩以其2023年11月18日生育一子,现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监外执行。
罪犯张佩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据此,本院拟对罪犯张佩佩暂予监外执行至2024年11月17日。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 0516-89151957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