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睢宁法院)罪犯罗义芳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4-01-24 浏览次数:1577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324刑更8号
罪犯罗义芳,女,199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
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2023)苏0324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罗义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罪犯罗义芳于2024年1月12日生育一女,罪犯罗义芳以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罗义芳于2024年1月12日生育一女,经征询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意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对罪犯罗义芳暂予监外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罗义芳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2025年1月11日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