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324刑更8号

 

罪犯罗义芳,女,199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

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2023)苏0324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罗义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罪犯罗义芳于2024年1月12日生育一女,罪犯罗义芳以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罗义芳于2024年1月12日生育一女,经征询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意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对罪犯罗义芳暂予监外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罗义芳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2025年1月11日止。

 

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