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了(2021)苏0324刑初9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长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罪犯李长芳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李长芳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并作出法医学审核。

经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03法医审字第0237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李长芳虽患有高血压病3级(高危),2型糖尿病伴蛋白尿,颈动脉内膜毛糙及锁骨下动脉斑块,但所患疾病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李长芳收监执行。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