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了(2023)苏0324刑初7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梦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罪犯贾梦宇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贾梦宇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并作出法医学审核。

经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03法医审字第0349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贾梦宇宫内妊娠,单胎存活,胎儿发育相当于孕17周+3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贾梦宇暂予监外执行。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