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了(2023)苏0324刑初7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五千元。在交付执行过程中,睢宁县看守所以罪犯王凯患有陈旧性颅脑损伤等疾病为由,不予收监执行。被告人王凯现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现将罪犯王凯暂予监外执行案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