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了(2023)苏0324刑初7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五千元。罪犯王凯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王凯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并作出法医学审核。

经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03法医审字第0348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王凯虽患有脑外伤后,硬膜下积液(少量),左侧颞叶脑挫裂伤吸收期、局部软化,右侧顶骨及颧骨折线模糊,颈动脉内膜毛糙增厚,高血压病伴尿蛋白(继发可能),但所患疾病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王凯收监执行。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