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了(2023)苏0324刑初7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丙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在交付执行过程中,睢宁县看守所以罪犯王丙安患有酒精性肝硬化失代偿期、贫血等疾病为由,不予收监执行。被告人王丙安现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现将罪犯王丙安暂予监外执行案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