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黄欢欢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4-01-30 浏览次数:1969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2024)苏0612刑更1号
罪犯黄欢欢,女,1989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舞阳县侯集乡。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19)苏0612刑初78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欢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黄欢欢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8月12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刑终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黄欢欢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6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黄欢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现黄欢欢称其于同年11月24日生育一女,向本院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为:0513-68910040。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