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了(2023)苏0324刑初7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丙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罪犯王丙安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王丙安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并作出法医学审核。

经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03法医审字第0347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王丙安虽患有酒精性肝硬化、静脉增宽、脾大、贫血、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尿蛋白(+),但所患疾病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王丙安收监执行。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