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罪犯叶雪磊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3-12-14 浏览次数:1212
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5日作出了(2023)苏0324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雪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在交付执行过程中,睢宁县看守所以罪犯叶雪磊患有一过性意识丧失、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速、股骨头坏死、脑梗死、肝损伤等疾病为由,不予收监执行。被告人叶雪磊现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现将罪犯叶雪磊暂予监外执行案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