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5日作出了(2023)苏0324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雪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罪犯叶雪磊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叶雪磊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并作出法医学审核。

经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03法医审字第009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叶雪磊虽患有左侧股骨头坏死、蛋白尿伴颗粒管型(肾功能受损?)高尿酸血症,但所患疾病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叶雪磊收监执行。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