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了(2023)苏0324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共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在交付执行过程中,睢宁县看守所以罪犯王共武患有高血压三级、高血压危象等疾病为由,不予收监执行。被告人王共武现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现将罪犯王共武暂予监外执行案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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