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了(2023)苏0324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共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罪犯王共武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王共武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并作出法医学审核。

经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03法医审字第0292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王共武虽患有高血压病3级(高危),颈动脉及锁骨下动脉斑块,高脂血症、脂肪肝、肾囊肿、高尿酸血症等疾病,但所患疾病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王共武收监执行。特此公示。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结果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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