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了(2022)苏0324刑初6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连文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罪犯庞连文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3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庞连文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并作出法医学审核。

经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03法医审字第0222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庞连文虽患有高血压病2级(高危)、高血脂症、糖尿病?椎动脉狭窄等疾病,但所患疾病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庞连文收监执行。特此公示。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结果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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