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在审理一批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在综合审查保全的合理性、必要性之后,认定案件不存在可能造成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形,依法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避免影响被保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据了解,陈某、于某等16人经招聘至某环境景观公司淮安分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因项目撤场,分公司与16名驾驶员终止了劳动关系。后工人以分公司未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分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并申请对两公司32万元财产进行保全。

民一庭在进行细致审查后发现,两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中,具有支付能力,且涉案数额不大,不存在可能造成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故依法作出驳回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裁定。裁定作出后,申请人申请复议。民一庭再次对两公司的资信状况、财产状况、涉诉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认为公司具有足够的经济支付能力,即使分公司无支付能力,公司仍需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遂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同时,民一庭及时开庭审理,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作出了判决。判决后,分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支付义务,该批案件得以实质化解。

“民一庭秉承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对保全案件实行全面审查、审慎保全,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助力。”民一庭庭长许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