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处理一起标的额达1500余万元,涉及两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执行案件中,崇川法院执行局践行“能动执行”理念,充分发挥保障和服务职能,在保全、立案、执行等方面敢于担当、主动作为,有力支持了企业经营发展和科技创新。

基本账户被冻结,如何保障日常经营?

某智能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智能公司”)是某集成电路公司(以下简称“电路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过程中,电路公司多年前向智能公司提供了1500万元用于研发支出和企业生产。

2018年11月,因智能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动,加之电路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依法解除职务,与电路公司矛盾日益凸显。

2022年1月,电路公司向智能公司发送《催款函》,向其索偿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因智能公司未偿还上述款项,电路公司遂向崇川法院起诉并申请保全智能公司名下财产,同时附有相关银行账户等财产线索。崇川法院依电路公司申请保全冻结了智能公司名下的三个银行账户。

保全行为实施完毕后,智能公司负责人陈某来电表示,公司从事自主可控CPU芯片研发,是国家战略性高科技企业,电路公司要求冻结的账户之一是其基本存款账户,冻结后公司日常经营支出、款项结算、工资发放等都成为问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解决。

崇川法院经调查发现,冻结的基本存款账户内仅有二百余万元,而其他两个账户冻结的款项达九百多万元,一方面遂约谈电路公司,告知其“放水养鱼”的道理,阐释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另一方面指导智能公司筹措两百余万元汇入已冻结的非基本存款账户,确保电路公司已申请冻结的权益不受损害。最终通过向电路公司多次释明,其同意解除对智能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的冻结。

立案就得公开,如何保障信息快速屏蔽?

2023年12月,经二审终审,法院支持了电路公司的诉求,判决智能公司向电路公司偿付借款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因智能公司未履行义务,电路公司向崇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第一时间启动执前督促程序,督促智能公司主动履行义务,以防立案执行后企业信息公开不利于其参与招投标、贷款等事宜。

但智能公司表示,由于其下游货款尚未结清,暂无款项用于履行债务,但冻结的两个非基本账户有陆续汇入款项,两个账户余额约1600万元,请求法院立案执行并按照执行申请书的金额先行扣划账户内款项,款项到位后依法结案并对其公开信息予以屏蔽。

2024年1月9日,执行法官在立案当日查询账户内余额属实,根据智能公司请求,先行将1610万元扣划至法院账户,并解除对2个账户的冻结,同时将案件报结、对智能公司的公开信息作屏蔽处理,用时不足7小时便办结该起案件,实现款项到位的同时即予结案,执行公开信息及时屏蔽,有效降低执行公开对智能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足额保全被扣划,如何保障败诉方利益?

应智能公司快速执行需要,将已经足额保全的款项扣划至法院账户后,智能公司又向法院提交了债务金额及利息计算明细,承办人发现执行申请书中的金额与智能公司请求向电路公司支付的金额不符。

智能公司认为,申请执行之前,法院根据电路公司申请已对其货币资金足额保全,因保全措施足以保障电路公司债权实现,不存在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而且其货币账户已被法院足额冻结,其丧失对该账户资金控制权,在判决生效后、立案执行前,无其他财产用以偿付债务的情况下,主动要求法院扣划判决确定的金额,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情形,不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承办人立即与电路公司取得联系,告知智能公司在执前督促过程中主动请求法院扣划冻结款项,属于诚信履行义务的行为,电路公司作为大型企业,也应考虑案件执行的社会效果,建议其慎重考虑是否向其主张迟延履行利息。最终,电路公司撤回了迟延履行利息部分的执行申请。最终,法院将迟延履行利息的款项共计11.28万元汇至智能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让败诉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近年来,崇川法院执行局坚持“案案都是营商环境”理念,以提升市场主体感受度为出发点,高效集成回应市场主体多元化司法需求,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最优营商环境,制定并发布《涉企善意文明执行工作实施办法》,落实“涉诉双免保”,大力推进执行和解,为企业经营提供精准司法服务,有力护航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