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断绝亲子关系协议,就能不抚养孩子吗?法院判了!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王桢桢 发布时间:2024-02-02 浏览次数:6455
古有“堂前三击掌”,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发誓从此恩义情断绝,生死不相干。今有签“脱离亲子关系协议书”,子女不再赡养父母,子女不得继承遗产,但那一纸协议真的就能切断骨肉血亲关系吗?签订了断绝亲子关系协议书,父母还需承担对子女的赡养义务吗?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张某(男)与谢某(女)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儿随谢某共同生活,张某配合谢某办理女儿谢某某的更名改姓手续,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女儿的抚养权归谢某,张某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并承诺放弃对女儿的探视权,不得打扰女儿的生活,同时在张某年老体衰,出现经济困难时,女儿有权拒绝赡养、照顾张某等断绝与女儿亲子关系的事项。但近日,女儿谢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给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离婚后,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有违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系无效协议,不予支持。同时,张某享有探望谢某某的权利。对此,根据谢某某的实际生活所需、张某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支持张某承担谢某某抚养费。
法官说法
敬老慈幼,孝亲敬长是社会伦理道德的核心支撑,亦是构建和谐社会、树立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血缘产生的亲子关系,自子女出生即产生,无法通过人为协议等方式予以解除;另一种是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包括因收养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和因父母一方再婚形成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其中,收养关系可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除。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并且提供必要证据的,父母任意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链接,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显然,本案中,谢某某系张某与谢某的婚生子女,父母双方在离婚时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尊老爱幼的公序良俗,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协议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此,无法律效力的断绝亲子关系协议无法免除父母的抚养义务。
少时您育我成人,大时我为您养老,亲情是世间最美的承诺,也是爱的轮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