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翠玉,女,1995年11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仁县,汉族,高中文化,平面设计师,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便江街道县正街工农兵桥801室(户籍地为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樟树镇仙水村仙水组5号)。2021年12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023年12月4日,本院具函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并随函附相关材料,要求该局对马翠玉的社区矫正条件出具评估报告。该局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马翠玉再次怀孕,考虑其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较好,故该局同意对罪犯马翠玉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12月4日,本院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对罪犯马翠玉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征求意见的函》,并随函附相关材料,征询对罪犯马翠玉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处理意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复函,建议对罪犯马翠玉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马翠玉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马翠玉暂予监外执行。

,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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