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常玲,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居民身份号码32120219860317062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罡杨镇夏庄村十八组十六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北路393号)。

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2023)苏1202刑初278号刑事判决,其中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常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罪犯常玲在执行逮捕时怀孕,未能羁押。2023年10月31日常玲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委托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出具了诊断意见书,技术审查意见为,罪犯常玲目前孕单活胎,处于妊娠状态。在本案审查期间,常玲于2024年1月19日生一子闵程。2023年1月25日常玲向本院提出变更监外执行申请,以哺乳期为由申请监外执行。

2024年1月5日,本院具函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司法矫正办公室,并随函附相关材料,要求该局对常玲的社区矫正条件出具评估报告。该局于2024年1月9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常玲有较多前科劣迹,再犯风险较大,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较大,但遵照执行法院的意见。

2024年1月5日、1月25日本院分别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对罪犯常玲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征求意见的函》,并随函附相关材料,征询对罪犯常玲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处理意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24年1月8日、1月29日向本院复函,建议对罪犯常玲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常玲于2024年1月19日生一子闵程,该事实有出生医学证明、南京鼓楼医院出院记录、南京鼓楼医院疾病诊断书等证据证实。

罪犯常玲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常玲暂予监外执行

 

现本院将罪犯常玲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三日。公示期间,如对本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通迅地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23-86391626,联系人:谷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