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263号

    罪犯陈焕淦,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640416153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5年3月1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003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焕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收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2528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连刑二终字第00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涣淦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1年2月26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1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9月30日止)。

    罪犯陈焕淦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1月、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收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2528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焕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