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331号

    罪犯倪建华,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640619683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20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203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倪建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4年9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697.44852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苏12刑终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5日交付江苏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倪建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33万元(未履行),继续追缴赃款1697.448522万元(已履行60.75386万元,剩余终结执行)。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建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