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破裂,双方经协商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李某多次至张某住处吵闹、辱骂甚至殴打张某,严重影响了张某及子女的正常生活,张某数次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后,李某仍不知悔改,继续上门对其进行骚扰、恐吓。2024年1月4日,不堪其扰的张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于当日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李某殴打、威胁、接触、骚扰、跟踪张某及其近亲属。法院向双方送达了裁定书,并向双方所在地派出所、妇联、村民委员会及居民委员会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然而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仅一个月,李某就无视禁令,再次到张某住所地小区,与其发生矛盾,双方推搡中张某被殴打致额头红肿、食指轻微抓伤。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承办法官接到张某及辖区派出所民警电话后,当即至派出所对李某给予训诫,并结合案情依法作出对李某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救助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相关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轻者将受到司法惩治,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二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