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苏0113刑更17号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董苗苗,女,汉族,1991年3月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1199103091068,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修武县郇封镇田庄村180号,户籍地河南省获嘉县史庄镇蒋村中心街中段5巷1号。2020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2年7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8月2日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3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2023)苏0113刑初51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董苗苗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当日向董苗苗宣判。2023年12月4日,董苗苗以“本人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河南省修武人民医院出生医学证明显示,2023年6月15日董苗苗在河南省修武人民医院生育一子,取名闫博恩。河南省修武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董苗苗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对董苗苗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董苗苗确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董苗苗暂予监外执行,起始时间自2024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止(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除外)。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