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大网络平台,带货主播们在直播时都会详细介绍商品从而吸引网友购买。然而,电商平台一些售卖同款商品的商家却擅自使用主播的直播视频切片(将直播视频录制后经过剪辑所产生的短视频)用于商品讲解,殊不知此举已构成了侵权。近日,靖江法院江阴园区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朱某是短视频平台的带货主播,平时在家中通过直播的形式销售某品牌洗衣液、皂液等产品。观看直播的观众或粉丝通过直播间链接购买后,朱某就可以从中获得一定的提成。一天,朱某在某电商平台搜索同款洗衣皂液时,发现其个人视频出现在一店铺的商品主页上,视频中正是朱某本人出镜讲解该洗衣皂液的各种功效,且下方注明“商品讲解”。

看到自己的直播视频莫名其妙出现在他人的商品介绍页面,朱某觉得很愤怒,随即找到该店铺客服要求下架、删除该视频,当时客服态度较好,称会及时下架视频。然而朱某隔了几天再点击查看时,发现该视频仍显示在商品主页上。于是朱某再次与该店铺客服交涉,没想到对方直接翻脸,反问朱某:“你如何证明这个人就是你?”无奈,朱某向电商平台官方投诉,不过官方仅提供该店铺的相关信息,要求朱某自行起诉,维权无果的朱某遂诉至靖江法院,要求该店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庭审时,朱某当庭展示自己的短视频账号,证明其直播带货的相关情况。被告在开庭前已经主动将案涉视频从商品展示页面撤除,但仍辩称该视频系电商平台自动上传,与其无关。然而经过法院调查发现,被告在明知该视频出镜的是他人的情况下,仍展示该视频,并在朱某多次要求之下未及时下架、删除或不再展示该视频,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朱某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具体的赔偿数额该如何认定呢?由于被告在使用该视频时涉及多个不同规格的产品,法庭在庭审中充分调查了被告使用该视频期间商品的销售量、价格、客单价、利润情况、过错程度,原告的销售情况、提成比例、月平均收入情况,以及原、被告销售该同款商品的渠道、方式、竞争关系等。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法庭充分向原、被告双方释法明理,最终被告主动提出支付原告8000元赔偿,并表示以后再也不会使用相关视频。原、被告双方顺利达成调解。

法官表示,直播带货的快速兴起给人们带来了便利,也存在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无论主播还是商家都应该严守网络规则,遵守法律红线,如果在网络上遭遇侵权也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