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的他本可以不吃官司,只因这个操作……
作者: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顾彬 发布时间:2024-03-27 浏览次数:2214
喝酒不开车,小孩都懂的道理,但总有一些侥幸分子铤而走险。南通一小伙酒后驾车路遇交警,还想逃跑躲避检查,按照新规,原本可能不被起诉,结果一番操作把自己“送进去”了。近日,崇川法院对一起逃避交警执法检查的醉酒驾驶案件作出公开宣判:被告人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去年11月,唐某和朋友在市区某KTV唱歌,饮用了十多杯兑有饮料的洋酒。散场后,唐某驾车送朋友回家,开车至本市姚港路后发现前方交警队设卡检查酒驾,于是转弯进入一个小巷子,交警发现后立即追赶并及时查获。
崇川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2.7mg/100ml,被告人被查获的小巷子是死胡同,其朋友家也不在该巷子内,唐某在公安机关讯问中对自己逃避检查的行为供认不讳。此外,唐某曾在2021年9月因酒驾行为被交警队罚款1000元并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崇川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具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从重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当时如果不逃,还不用吃这官司了。”唐某在法庭上后悔不已。
法官说法:醉驾新规:逃避检查行为成为危险驾驶罪出入罪的要件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确定了“醉酒驾驶行为+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多元化醉驾入罪方式。依两高两部醉驾新规,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 mg/100ml的,若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从重处理条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一新规较旧规相对处罚较轻,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发生在新规施行前,依从旧兼从轻原则可适用新规。但由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属于新规第十条的情形之一,故唐某仍然达到构罪标准,应予刑事处罚。
若唐某当时接受并配合公安机关检查,不选择逃避,依现有事实情节有望撤销立案或不起诉。虽然有过一次酒驾被行政处罚的劣迹,但时间点在本案案发两年之前,未达到两高两部醉驾新规第十条规定的情节标准,可以不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情形。为了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两高两部醉驾新规将旧规中“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这种从重处罚情节添加了“2年内(酒驾)”“5年内(醉驾)”的期限限制,避免行为人“一次醉驾背负终身”,体现了“给出路”“重挽救”的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