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对罪犯贲连芳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2024)0685刑更3

罪犯贲连芳,女,1965年2月10日生,民身份号码320621196502108123,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地海安市墩头镇长垎村十组30号现住海安市翻身河东141号

罪犯贲连芳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43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判决后,罪犯贲连芳以其身患重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审查已依法受理,现对罪犯贲连芳暂予监外执行案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513-68332278。

通讯地址:海安市宁海南路90号海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226600。

特此公告

 

海安市人民法院

202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