贲连芳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4-04-01 浏览次数:2317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对罪犯贲连芳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2024)苏0685刑更3号
罪犯贲连芳,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6502108123,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地海安市墩头镇长垎村十组30号,现住海安市翻身河东141号。
罪犯贲连芳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4年3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判决后,罪犯贲连芳以其身患重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审查已依法受理,现对罪犯贲连芳暂予监外执行案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513-68332278。
通讯地址:海安市宁海南路90号海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226600。
特此公告
海安市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