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邓淮东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622
罪犯邓淮东,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江苏省阜宁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781007151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于2001年8月16日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9年8月2日释放;又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4年9月29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又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8年4月28日释放。
2020年5月6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830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邓淮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99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邓淮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3万元(履行0.05万元);责令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9915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是四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综合考量罪犯前科情况以及本次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淮东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