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1号

    罪犯邓淮东,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江苏省阜宁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781007151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于2001年8月16日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9年8月2日释放;又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4年9月29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又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8年4月28日释放。

    2020年5月6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830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邓淮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99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邓淮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3万元(履行0.05万元);责令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9915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是四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综合考量罪犯前科情况以及本次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淮东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