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李宁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5391
罪犯李宁,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910214361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19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82刑初47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继续追缴未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李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4万元(已履行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5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宁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