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游期明,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江苏省建湖县人,汉族,普通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711010129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4月25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82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游期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0年8月2日起至2030年7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14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游期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614万余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期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