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王圣山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212
罪犯王圣山,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江苏省泰兴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630314241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8年11月6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283刑初64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圣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2029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9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9年1月23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2年4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1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8年1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王圣山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因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圣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