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姚建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337
罪犯姚建,男,1991年3月30日出生,江苏省涟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910330341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2013年8月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2019年10月4日刑满释放。
2020年6月9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724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姚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1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责令退赃退赔人民币5.983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姚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6万元(已履行1万元),责令退赃退赔人民币5.9835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