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60号

    罪犯张明伟,男,1996年12月14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0319961214481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2018年3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22年8月15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803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明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4日起至2024年9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0.9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30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张明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0.9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