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杨元华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184
罪犯杨元华,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821118561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26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04刑初4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元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7年5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赃人民币20.2950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杨元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1万元);责令退赃人民币20.29502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元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