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71号

    罪犯杨元华,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821118561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26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04刑初4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元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7年5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赃人民币20.2950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杨元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1万元);责令退赃人民币20.29502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元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