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24号

    罪犯李波,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900210301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2008年12月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5年3月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

    2015年7月15日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1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30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8年7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9刑更3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1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4年1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李波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2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因强奸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建议从严。综合考量该犯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