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26号

    罪犯王小猛,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790906139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1998年5月22日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2001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07年11月1日曾因犯绑架罪,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2014年1月25日刑满释放。

    2018年12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982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小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28年9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7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9年4月2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1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3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8年4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王小猛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且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建议从严。鉴于该犯前科情况以及本次所犯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