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21号

    罪犯程志伟,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江苏省沛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930826113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8年11月5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22刑初5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程志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2028年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5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9年1月23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1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2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7月27日止)。

    罪犯程志伟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因强奸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罪犯,建议从严。综合该犯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志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