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29号

    罪犯詹伟昌,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00713831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4年12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詹伟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019年6月28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324刑初267号刑事判决,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詹伟昌宣告缓刑的部分。以罪犯詹伟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2.0073万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10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2.0073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19)苏13刑终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詹伟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30万元(已履行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2.0073万元(未履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伟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