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6号

    罪犯孙坤,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江苏省盱眙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831110083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6年12月28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0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坤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26年7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147.324488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苏刑终3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0年1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9刑更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月26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28日止)。

    罪犯孙坤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147.324488万元(已履行187883.55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